陕西省为企业申报排污许可“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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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为企业申报排污许可“减负”

原标题:陕西省为企业申报排污许可“减负”

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解决企业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评文件排放量不一致问题的通知》,着眼部分企业在排污许可管理中遇到的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环评文件排放量不一致,从而影响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问题解决途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省生态环境厅着力政策“解难”,针对环评预期与排污单位落实环评排放要求的设施、措施后排放效果不一致的难题,采取分类处置措施。

《通知》明确,对排污单位拟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超出环评文件预测排放量不足10%的,由排污单位单独提交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说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措施落实、环保竣工验收等情况组织审查后依规核发排污许可证;针对拟申报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超出环评文件预测排放量10%及以上的,由排污单位组织编制《污染物现状评价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企业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同时,按照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单项增加5吨及以上的,要求企业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获取不足部分的总量指标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推动管理“规范”。围绕企业污染物实际数据归真归实,衔接环评、执法要求,实现全面规范管理。《通知》要求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应明确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符合排污许可规范等相关要求,同时增加该项目与已建成同类项目实际污染物达标排放量的比对分析内容,优先采用监测数据法综合确定该项目污染物排放量。

此外,实现企业“减负”,立足优化营商环境,避免给企业增加负担。省厅明确要求各地在落实《通知》时,围绕污染物现状,重点说清污染物排放量变化的合理性,坚决避免说明或报告编制增加额外负担。

同时,《通知》明确对涉及差异小的总量予以豁免,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单项增加5吨以下的,直接核发排污许可证。

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实施“小切口”改革,有效提高了政策供给的精准度,有力促进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