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典” | 这到底是不是“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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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典” | 这到底是不是“赠品”?

“郑法官,服务我就没享受,给我的“赠品”也没给我,他们就得给我退钱。”

“服务已经提供了,没有享受和我们没有关系,“赠品”我们会发送的,这钱不能退。”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谁说的对呢?

案件回顾

A公司是一家汽车服务公司,其推出一款汽车服务礼包,价值10000元。小王为自己的爱车在A公司购买了该汽车服务礼包,礼包内容包括车辆清洗、车辆保养、车辆检测维修等内容,除此之外还包括一张包含扫地机器人、电烤箱、电磁炉、炊具的提货券。

当日,小王便向A公司支付了礼包价款。但签订协议后长达两年时间,因小王没有享受相关的汽车服务,A公司所承诺的四种商品经小王多次催促也没有发货。因此,小王认为被告A公司既无法提供有效服务,也无法提供承诺的商品,已经构成违约。

小王因此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服务协议并退还其缴纳的服务费10000元。

A公司称,汽车服务部分其已经第一时间发放核销券,并告知了服务地址,目前仍在服务期内,小王可随时享受服务。因此,其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四种商品作为“赠品”未发货不能解除合同,且赠品公司会尽快协调,向小王交货。

法院审理

庭审中,小王对A公司发放汽车服务核销券认可,但称合同约定原告所居住的小区附近可以享受服务,但至今也未按照约定在其小区附近开设服务点,故其未享受相应汽车服务。A公司亦认可未在小王小区附近开设服务站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汽车服务协议明确约定提供汽车服务的地点为原告居住小区附近,但被告至今未在原告小区附近开设服务站点,且从合同内容来看,被告所述“赠品”并非服务外免费赠送原告,而系合同主要义务之一,故应认定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订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返还100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若本案中四种商品属于赠品,商家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赠品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所赠予的商品,但在包含赠品的消费活动中,赠品并非是无偿赠与,尽管消费者没有直接支付赠品的对价,但赠品是以消费为前提的。商家作出承诺,该行为就成为合同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如因赠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失的,买方可以向商家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稿件来源:雁塔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