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商洛发布6起典型案例
8月14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召开全市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陈某某等六人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王某长期在家中非法收购、宰杀野生动物,加工处理后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继续对外出售,非法获利25570元。2024年1月20日至30日,陈某某伙同吕某甲、吕某乙,驾驶机动车携带红外成像仪、带有气罐和瞄准镜的气枪、手电筒和打气筒等工具,前往商洛市商州区刘湾街道办事处三十里铺、黑山镇乡镇道路沿线打猎4次,每次打猎结束后随即将猎物运送至王某家中出售,共计猎杀、出售小麂11只(系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获利1600元。2024年1月27日、1月30日夜间,杨某伙同李某,驾驶机动车携带红外成像仪、带有瞄准镜的气枪、探照灯等工具,前往三岔河镇、牧护关镇乡镇道路沿线打猎2次,每次打猎结束后随即将猎物运送至王某家中宰杀,共计猎杀小麂6只。2024年1月期间,王某多次从陈某某、杨某等人处收购小麂,2024年1月31日,公安机关在王某家中查获小麂死体30只。
2024年2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陈某某、王某涉嫌非法猎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案时发现,其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且数量较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先后对陈某某等六人非法猎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公诉,并同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陈某某等三人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3.3万元,杨某等二人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1.8万元,王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1.56万元,并分别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等六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或收购具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小麂,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影响生物多样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惩处,并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陈某某、吕某甲、吕某乙三人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陈某某、吕某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分别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15000元,吕某乙单处罚金一万元,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3000元;杨某、李某二人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分别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9000元;王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没收违法所得25570元,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15600元,并同时责令陈某某等六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陈某某等六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陈某某等六人按期缴纳了66600元的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违法所得及10000元罚金,并分三批次陆续在《商洛日报》,对其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了公开道歉。随后,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将收缴的资金上缴地方生态修复基金专户,用于地方统筹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洛全境处于秦岭腹地,境内野生动物资源极其丰富。本案中1名被告长期非法收购野生动物,与5名猎捕者初步形成“猎捕-收购-销售”产业链,其违法猎捕、收购的行为对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生物多样性破坏均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司法机关综合各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主次作用、认罪态度等,依法追究猎捕者、收购者的刑事责任,形成对危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并以判决的形式体现司法价值引领,持续强化对秦岭腹地野生动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本案中6名被告人均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动缴纳了全额赔偿款,纳入地方生态修复基金专户管理,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修复了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案例二
张某某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在2023年清明节回老家祭祀祖先焚烧冥币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23.8867公顷(折合358.3亩),烧死栎树和油松5016株、幼树3583株,经济损失104425.51元;损失碳汇储蓄量为476.3165tC,损失的生态系统碳储蓄量价值(林地碳汇价值)为28578.99元;被毁林地清理费用21120元。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对张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张某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聘请陕西西瑞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因失火导致生态系统碳储蓄量价值(即林地碳汇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损失的碳储蓄量为476.3165tC,损失的生态系统碳储蓄量价值为28578.99元。洛南县人民检察院鉴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宣告缓刑;并判令其承担生态系统碳储物量价值(林地碳汇价值)28578.99元;清理52.8亩有林地烧死林木费用21120元;恢复原林分密度造林资金55100元;林地碳汇价值司法鉴定费用5000元,以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2023年9月22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在洛南县柳林社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证据逐一举证说明,并向张某某解释了碳汇价值的重要性、生态修复的必要性,张某某当庭表示愿意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自愿缴纳林地碳汇价值损害费用、生态修复金等费用。洛南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即由被告人张某某积极缴纳了生态系统碳储物量价值(林地碳汇价值)28578.99元;清理林地费用21120元;恢复原林分密度造林资金55100元;林地碳汇价值司法鉴定费用5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洛首例引入“碳汇”赔偿方式进行秦岭生态修复的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碳汇”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森林一旦遭到破坏,其所具有的吸附二氧化碳的生态功能就会变弱或丧失。本案中,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科学精准量化“碳汇生态价值”等,准确认定“碳汇”损失,首次突破了既往补植复绿等传统修复生态的单一局面,适用司法修复森林碳汇补偿机制,创新了环境资源修复模式,为办理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新思路和新借鉴。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求,将“碳汇”赔偿机制引入了生态修复方式,案件办理后,洛南县人民法院、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延伸职能,联合县发展改革局(秦岭办)、县公安局、县林业局、西北政法大学环境法律和政策研究中心签订了《关于在办理破坏秦岭南麓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价值赔偿机制的协作意见》,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建、共治、共享三重合力,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洛南县某矿业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由张某某负责矿石开采、产品销售。2019年5月26日,张某某因超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占地7.8亩(5194.8平方米),被洛南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后在未获得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某继续超范围占地采矿至案发。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超审批非法占地25.8亩(不包括2019年5月26日已经行政处罚超占面积),其中防护林24.6亩,用材林1.2亩,对山体造成了一定范围的破坏,致使表土剥离、植被消失殆尽、林地损坏,短期内难以进行有效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恢复,对林业生产条件产生一定影响。至案发,张某某仅在原地恢复被毁林地面积4.31亩。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7月19日,洛南县公安局以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在审查张某某刑事案件的同时,通过赴案发现场实地查看、调阅刑事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生态环境受损事实。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经多次释法说理,张某某认识到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于2月15日,在媒体刊登道歉信。同年3月,洛南县林业局受委托出具了《异地植被恢复设计方案》。2023年4月11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恢复29.29亩林地植被。
【裁判结果】
该案审理中,张某某与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协议,由张某某登报道歉,并按照洛南县林业局出具的《异地植被恢复设计方案》进行了异地植被恢复,补植了6500余株白皮松。经验收,植被恢复面积到位,苗木质量好,栽植质量符合造林规程,植被恢复合格。
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公开登报道歉、异地恢复植被,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林地对防止水土流失,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确保生态环境平衡至关重要。本案中,被告人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采矿,造成表土剥离、植被消失殆尽、林地损坏,对非法占用的林地以及林业生产造成损坏,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全面保护农用地的责任担当。同时,法院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本案审结后,洛南县人民法院、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局、林业局等单位,在被告人张某某补植地点挂牌建立洛河源府院联动补植复绿司法基地。2024年春季,洛南县林业局投资在该基地套种经济植物连翘30000株,该基地一期已建成,占地70亩,通过办理案件,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的双赢。
案例四
朱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朱某某在山阳县城关街办下河村一山坡上,采用私设高压“电猫”(国家禁用工具)方式,用于捕猎野生动物,先后捕获斑羚2只、小麂2只。经鉴定,斑羚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麂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2023年3月1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朱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并立案。于同日发布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山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调取卷宗、询问被告人、实地走访核实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并依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认定朱某某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为106000元。2023年4月2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朱某某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为1060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山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朱某某以家庭经济困难、身患重病为由就民事赔偿问题提出调解申请。经核实,朱某某反映情况属实。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形成了在不减免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以“现金赔偿+劳务代偿”的修复方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与朱某某达成调解意见:一、被告朱某某依法缴纳生态经济损失40000元;二、被告朱某某与西河社区居委会签订“劳务代偿”协议书,担任西河社区的护林员、保洁员,每月劳务工资为3000元,提供劳务的期限为22个月,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20日止,西河社区不实际支付劳务改造工资报酬,让朱某某完成劳务代偿,同时西河社区以公益岗位考勤管理办法对朱某某进行监督管理;三、朱某某依法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山阳县人民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了调解书。2023年7月20日,朱某某开始在西河社区正式履行护林员职责,7月28日,在县电视台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部分生态赔偿金,并以劳务方式代偿剩余赔偿金,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系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工作思路,将恢复性司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针对被告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创新“劳务代偿”替代性修复方式,既让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又减轻了侵权人的经济压力,更能调动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让昔日环境“破坏者”成为今日环境“守护者”。为保障“劳务代偿”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运用,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山阳县人民法院联合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4家单位共同印发了《山阳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中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为“以劳代偿”方式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提供参考,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检察机关督促治理农村生活垃圾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9年,商南县某镇政府租用该镇某村村民耕地1.04亩设置成简易垃圾填埋场用于堆放集镇及周边生活垃圾,并采用就地焚烧及覆土的措施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和耕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线索,经初步调查后立案。2019年5月16日,该院向某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职,并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同年6月,该镇政府书面回复称已经基本完成垃圾场土地复耕工作,但彻底整改到位尚需一定期限。2020年10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该镇政府未依法对堆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清运,仅对堆放的生活垃圾覆盖约20-30厘米土层。该处弃用后,又租用一地之隔的另一村民1亩耕地堆放生活垃圾。2020年12月31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2021年1月19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某镇政府设置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违法;判令某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清理耕地中的生活垃圾。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镇政府将其在耕地上倾倒的生活垃圾全部清理运走,对耕地进行覆土复耕。法院、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门对某镇政府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后生态环境部门经核查对整改情况出具验收报告,确认涉案地块现场无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残留,农作物长势良好。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对该镇涉案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圾负有环保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某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不正确履行属地政府生活垃圾环保处理职责,破坏耕地资源,污染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针对其违法履职提出检察建议后,某镇政府仍未依法全面履职,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某镇政府虽已依法整改,并经法院、检察院和环保部门核查,治理整顿已达到环保要求,故作出判决:确认某镇政府设置涉案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针对乡镇政府未依法处置生活垃圾破坏耕地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从发现问题、发出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到提起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职责,根据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违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本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联合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合力督促行政机关积极整改,并通过由环保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形式确认整改成效,确认某镇政府设置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违法,本案公益诉讼体现了司法价值引领,实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
案例六
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某黏土矿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洛南县某黏土矿未经批准租赁洛南县景村镇下涧村四组土地,露天堆放黏土矿,长期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266.4平方米,使土地丧失耕种条件,破坏了耕地资源,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9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洛南县某黏土矿非法占地的线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通过实地勘查、走访周边群众、询问当事人、调取企业用地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并向洛南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依法履行职责,纠正非法占地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1月15日,洛南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称已要求某黏土矿动用机械工程车辆,限期完成整改,现已完成占用耕地整治,恢复了种植条件。同年11月16日,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再次现场查看,发现某黏土矿直接将原有的大量黏土矿渣推平,覆盖在租用土地上,未恢复种植条件。同年11月24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同年12月3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洛南县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某黏土矿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和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督促洛南县自然资源局积极履职,现场监督某黏土矿开展土地复垦,经过连续5天作业,案涉土地完成了整改。法、检两院共同对某黏土矿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勘查,并邀请洛南县农业农村局对案涉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验收,洛南县农业农村局通过实地勘察和现场随机抽查取样测量,出具验收报告认定案涉土地复垦已达到农作物生长条件,验收合格。因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14日决定撤回起诉,同年1月17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仓廪实,天下安。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传统环境治理的末端惩戒转向源头修复,不仅惩罚了违法行为,更恢复了生态环境,守住了耕地红线。人民法院与检察院深刻把握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功能定位,共同推动行政机关督促违法企业对违占耕地复垦复耕,并通过农业农村部门出具验收报告的方式,确保了修复标准的科学性和修复结果的有效性,实现了司法监督、行政履职与生态修复的深度融合与良性发展,显著提升了公共利益的保护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