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西安中院发布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11月26日,西安中院公开发布西安市人民法院多元解纷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案例集中展现西安市人民法院依托“1+45+N”多元解纷工作体系,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创新实践,展现党委政府的行政协调优势、行业协会的专业调处能力和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作用。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体现了解决民生痛点的为民情怀。其中,马某与孙某、王某侵权责任纠纷案、128户业主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杜某等与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均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涉民生案件的批量妥善化解,收到了群众满意、企业满意、社会满意的共赢效果。
二是体现了部门协同联动的聚合优势。其中,西安某设计公司与华某等劳动争议案、10余农户与王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某房地产公司与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均是“法院+社会各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优秀范例,体现了通过府院联动破解治理难题的强大合力。
三是体现了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担当。其中,李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于某与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某出版社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均通过对案件的实质化解,减少了衍生案件发生,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目 录
案例一:某房地产公司与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某服务公司与1700户业主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西安某设计公司与华某、陈某、王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四:于某与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杜某等与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六:李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七:马某与孙某、王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八: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九:128户业主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10余农户与王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01某房地产公司与范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与范某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范某认购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并支付了认购款,剩余房款在开发商通知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后15日内交付。认购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始终未取得相关手续且暂停开发,范某担心“一房多卖”及“烂尾”事件发生,在涉案房屋未正式交付前即入住。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腾房并恢复原状。该小区还有20余户购房者与范某情况类似。
二、办理思路
法院了解情况后,及时研判涉案当事人情况,倾听双方当事人心声,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本案进入调解程序。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范某能否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是否要腾退并搬出房屋并将已经简单装修的房屋恢复原状。处理难度主要在于简单的“一判了之”无法妥善处理问题,不能达到“案结事了”目的。如果判决范某腾房,对购房者不公正,以范某为代表的购房者利益受损,可能诱发群体性信访。而如果允许范某继续占有房屋,开发商不能及时回款,则无法完成后续建设项目。经与范某充分接触,法院发现范某家有多名退役军人,涉案房屋也是为部队服役的儿子购置的婚房。考虑到范某及其家人的军人身份,以及对军旅生涯的特殊感情,法院立即联系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邀请该部门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安排“老兵调解员”参与调解,范某在得知调解员系退役的老兵后,立刻从情感上获得认同,对抗情绪得到缓解。“老兵调解员”了解案情后,找准了范某心结所在:一是觉得作为军人过去为国家作奉献,如今给儿子买婚房,房屋“烂尾”,多次找相关机关却一直无法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事情处理过程中,开发商通知自己交费、搬出并起诉到法院,一年多的奔波劳苦,心里聚集了太多委屈;二是开发商要求补交房款,范某主观上具有补款的意愿,但是没有能力一次性交付,想要按揭贷款,但由于该小区特殊情况,也没有银行愿意贷款。
“老兵调解员”将上述情况反馈给法院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法院决定将该案化解后续分为两步并行开展:一是由调解员安抚范某情绪,发挥老兵的身份优势继续做通范某思想工作,并说服范某作为业主代表,安抚其他已经提出诉讼的业主情绪;二是法院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府院联动,走访房地产商及某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某新区管委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协调政府部门将涉案房屋纳入“白名单”,并由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寻找银行为范某等人办理贷款手续。
三、化解效果
在法院、退役军人事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下,某银行以涉案房屋为抵押向范某提供贷款,同时完成房屋备案等相关手续,同情况的20余家购房者也一并解决此类问题,某房地产公司撤回起诉,购房者保有房屋,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涉军房地产纠纷,此类纠纷有以下特点:一是敏感点较多,涉众、涉军、涉房地产纠纷,简单处理易引发群体信访;二是如果“一判了之”判决后执行难,无论是判决排除妨碍、腾退房屋,还是判决允许继续占有房屋,都不能实质解决争议,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三是判决后的社会效果,也易引发“合法但不合理”质疑。对此,调解是最适合化解此类纠纷的方式。本案法院从当事人的性格特点着手,根据其职业特点及对军队深厚情感,由“老兵调解员”着手打开当事人心防,在思想层面引起认同。最终,案件当事人从带头维权转变为协助做通其他业主工作,助力矛盾纠纷完美化解。同时,府院联动不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汇聚多方合力,协调住建部门等积极联系银行,最终妥善处理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既维护军人和军属合法权益,也平衡开发商建设所需和人民群众“保交楼”民心所向,为类似案例的化解提供了示范指引。
此案是西安市人民法院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的首例案件。
化解单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报送部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02某服务公司与1700户业主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至2024年12月,西安某服务公司起诉业主近1700户要求支付拖欠的服务费。所诉业主所在小区大多系单位分房,“三供一业”改造后,由原告公司接管小区,被诉业主反映,小区原先为单位服务无需缴费,而该公司接管后,费用增加却经常出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居民对抗情绪强烈,普遍不愿交纳服务费。另一方服务企业则表示,接收案涉小区服务事务属于响应政府政策号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具有公益性质,利润微薄,服务不到位主要原因不在于企业,系小区管道设施老旧,服务设备无法分户原因造成,业主拒绝交费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莲湖区法院通过示范诉讼形成八份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示范判决,西安中院二审均维持原判。最终在示范判决的引领下,通过析法明理,许多业主主动交纳费用,企业撤回数百件起诉。在成讼的1712件案件中,判决仅有23件,调、撤1337件,驳回起诉352件。
二、办理思路
莲湖区人民法院地处西安主城核心区域,辖区内国有企业家属院老旧小区数量多、分布广,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集中区。本案被告大多系退休职工,年龄较大,更有上百个案件当事人已经去世。业主得知被起诉后情绪激动,引发群体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法院经研判认为案件标的虽小但影响面大,对于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确定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的办案思路。首先坚持调解先行,多次组织庭前调解,缓解当事人对抗情绪。同时加强与街办、社区、业主委员会沟通联系,协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其次法院上下联动,在中院指导下莲湖区人民法院梳理案件焦点,挑选出既有企业责任也有业主过错的八个典型案件进行示范审判。
三、化解效果
该案涉及群众较多,小区分布广,事关民生领域,莲湖区法院打出“示范诉讼+司法建议+普法宣传”的组合拳。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案涉小区走访调查、听取群众意见,最终形成代表性示范判决。通过示范判决引领,莲湖区人民法院按照小区分批多次开展调解工作,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许多业主与服务企业达成和解,主动交纳了服务费。截至2024年12月,莲湖区法院审结完毕该批量案件1712件,其中判决仅有23件,调、撤1337件。
同时,莲湖区人民法院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局,发出司法建议护航企业健康发展,通过与服务企业座谈交流、回访,明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反映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服务企业在督促下积极整改,主动推进老旧小区公区管道、分户“串改并”改造,逐一实现一户一阀门、加装服务设备等服务,服务质量得到大幅提升。
案件审结后,莲湖区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务,开展普法直播,观看人数一度达到8000余人,通过直播大力宣传有关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达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2024年12月16日,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该公司服务合同纠纷1700余案的经验做法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四、典型意义
小区物业关系到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保障作用和推动多元纠纷治理的重点领域。
莲湖区人民法院在本批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主动作为、创新审判思路,以“示范诉讼+多元纠纷化解”的工作模式,实质化解1700多户业主与服务企业的矛盾纠纷。一方面保障了民生需求,确保业主获得稳定服务,避免因费用争议或服务问题影响正常生活,体现了司法对民生问题的切实关切。另一方面,有助于维护服务企业的正常运营,帮助服务企业及时回笼资金,保障其持续服务能力,确保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是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该批案件的化解方法既解决了企业、群众的实际问题,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司法工作提能增效提供了新的思路,展现了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站位、可观可感的为民担当。
化解单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报送部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03西安某设计公司与华某、陈某、王某劳动争议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西安某设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计师华某、陈某、王某(化名)三人,因对公司新颁布的设计师提成分成比例与责权划分不满,提出离职并结算项目提成,在办理离职和结算项目提成的过程中对公司结算的提成存有争议,后续与公司领导沟通无果,三人先提起仲裁后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案件经过雁塔区仲裁院仲裁和雁塔区法院一审法官审理,仲裁院基本未支持劳动者的诉求,认为三位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最终仲裁院裁定赔偿陈某工资677元,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保,赔偿华某工资677元,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保,对王某无需支付工资只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保。而一审法官认为公司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基本支持了三名原告的诉请,判决公司赔偿华某劳务费、项目提成等共计63642.68元,赔偿陈某93991元,赔偿王某57425.6元,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办理思路
此三案仲裁与一审差距非常大,二审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审理结果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落差过大,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产生信访案件或引发相应的社会矛盾,因此,通过平衡双方的利益,调解解决该三案是解决纠纷最有效的途径。为妥善解决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遂委托西安市总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
三、化解效果
前期调解中,调解员和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先是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了解三名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公司的发展经过、规章制度等,并向公司说明了“求大同存小异”的调解原则,向三名劳动者分析了诉讼周期长、案件存在诉讼风险和后期执行等问题,逐渐缩短了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调解差距。经办案法官、市总工会工作人员沟通,考虑公司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和能力,决定由法院牵头,调解员团队和市总工会共同发力,继续加大调解力度。后二审法官、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及律师调解团队再次共同调解,过程中,二审法官一方面向劳动者详细说明了公司当前面临的经营困境,引导劳动者把握时机,尽快达成和解并拿到调解款,落袋为安;同时向公司转达了劳动者的切实需求,并通过释明相关劳动法律的责任后果,劝导公司从自身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劳动者的权益问题,以达到最大程度促进双方和解的目的。经过调解员、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和中院法官的多次沟通,三案最终达成调解。
四、典型意义
为贯彻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西安中院和市总工会积极构建“工会+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搭建诉调对接服务平台,制定工作制度和规则,成立“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各区县工会、法院开拓创新、密切配合,实现了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调诉衔接、工作融合的目标,形成了法院、工会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以诉调对接工作成功试点为基础,西安中院和市总工会不断深化合作,共同签署了《推进市域社会治理健全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合作协议》,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社会矛盾,使纠纷止于未发、止于萌芽。该三起案件的成功调解,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在企业和职工中的组织优势,利用“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法的优势,平衡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未给企业造成巨大压力。案件处理过程中,找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的切入点,形成解纷合力,不仅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低门槛、更少诉累、更有保障的维权服务,同时也为企业营造了更加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降低劳动关系领域的风险隐患,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化解单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总工会
报送部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04于某与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于某等投资者分别起诉陕西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主张被告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中,原告于某诉称,被告于2017年3月30日实施虚假陈述行为,2022年8月13日被揭露,其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案涉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后,因证券价格下跌产生投资差额损失9801元、佣金损失2.94元、印花税损失9.8元,共计9813.74元,依据证券法第85条等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其余原告亦针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提出不同金额的索赔,案件涉及多名投资者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群体纠纷。
二、办理思路
本系列案是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案件,多名原告提出不同索赔金额。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先行调解中,为高效化解纠纷,提升办案质效,构建了以“总对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机制为核心,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系统平台,与行业协会多方协作的纠纷解决路径。
首先,深化“总对总”平台使用。依托“总对总”在线调解平台,打通案件信息流转通道,实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线上立案、证据交换、调解、组织对接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借助系统的大数据分析功能,精准提取类案裁判规则,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指导,确保调解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其次,汇聚多方解纷合力。与证券监管机关、行业协会多部门协同调解,主动对接证券业协会专业机构,发挥专业化解纷优势,建立法院、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多级对接机制。针对不同案件情况,精准匹配调解资源,实现案件分流处置分层化解。最后,提升先行调解效率。对受理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优先引导进入线上调解程序,通过“总对总”平台与多方调解力量的无缝对接,简化调解流程,缩短办理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先行调解的司法保障。
三、化解效果
充分依托“总对总”调解平台,以技术赋能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平台的线上优势得到充分彰显,当事人无需现场奔波即可完成身份核验、证据上传、调解、申请等全流程操作,打破了地域时间的限制,极大地降低了维权成本。同时系统根据案件类型自动推送立案、调解、案例、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为当事人理解自身权利义务,进行理性协商提供了精准指引,有效推动了协商进程。此外,通过与证券业协会的对接,实现了案件信息的一键流转与共享,确保调解工作在专业支撑下高效推进。在平台便利化机制的助力下,三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最终成功达成和解,当事人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这一成果不仅体现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优势,更有效提升了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
四、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作为西安市人民法院首例依托“总对总”系统实行先行调解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其典型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成功调解,更在于为案件的批量化解,树立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作为西安中院首次运用“总对总”线上调解平台办理的先行调解案件,打破了传统调解模式的局限性,构建起“法院+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的多方协同调解体系,实现了专业资源的有效整合与案件信息的高效流转。本案的调解,充分验证了“总对总”纠纷化解机制的适用性与优越性,对于推动证券市场纠纷多元化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为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注入了多元解纷的司法正能量。
化解单位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证券期货业协会
报送部门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05杜某等与某保安服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杜某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受雇于被告某保安服务公司,在西安市灞桥区世园会内提供劳务服务,服务内容主要为从事园区安保工作,双方约定劳务人员每月休息4天,劳务费为2800元/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原告支付500元,至今尚欠劳务费79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7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办理思路
本案系一群体案件,八名原告同时起诉被告主张劳务费几千元不等。在诉前调解阶段,多名原告因工作性质限制不便到庭参加调解,大明宫法庭驻庭特邀调解员上门进行走访调解。通过与几位原告的“拉家常式”畅谈,敏锐察觉到涉及相同拖欠劳务费的人员远不止眼前的几位原告,经过深入调查核实,确认该保安公司还拖欠其他近200名务工者劳务费的情况,且部分情绪冲动的务工人员,已采取“集体维权”“群体信访”的过激方式讨要工钱。大明宫法庭经过研判认为该纠纷涉及人数众多,涉及民生敏感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后续不仅会将200余件案件引入到诉讼、执行、信访程序,而且极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风险隐患。为了一揽子彻底解纷,就地化解矛盾,实现“调解几起案件、化解一批纠纷”的示范调解目标,决定以该八名原告为突破口,以司法确认方式一揽子化解该批涉及近200人的劳务费纠纷。
三、化解效果
调解中,了解到被告因合作公司拖欠款项未付,导致其公司现在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劳务费。审判团队及调解团队一方面积极帮助联系合作公司进行释法明理、督促履约;一方面主动对接保安公司所在辖区管委会和劳动监察部门争取协助配合;同时积极联系其他200余名拖欠劳务费人员,做好疏导稳控工作。终于在多方力量的通力配合下,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合作公司表示可在明年一月份前支付拖欠款项,工人们也体谅了保安公司经营难处。最终八名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4年1月底前一次性支付拖欠劳务费,由法院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其余近200人的劳务费也参照该调解意见一并处理。
四、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既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又关系企业发展经营和社会和谐稳定,大明宫法庭在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诉前调解职能作用,为涉及民生方面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通过府院联动,加强找准案件症结;通过让各方“坐下来谈”的方式,解开各方“疙瘩”,解决各方难题,传递司法的公正和温暖,用“一揽子”化解获得一次性解决的结果,收到群众满意、企业满意、社会满意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大明宫法庭不断壮大调解力量,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在缓和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下一步,大明宫法庭将大力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打造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驻庭特邀调解员队伍,逐步实现“为百姓解忧,让正义提速”,努力交出一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治理新“答卷”,让人民群众既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亦感受到“速度与温情”。
化解单位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报送部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大明宫法庭
06李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3日,李某因足部疼痛前往某医院接受治疗,后因病情发展实施了截肢手术。术后,李某向多方咨询,认为自己系遭受过度医疗导致病情恶化,最终被截肢。某医院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属于疾病的转归。李某与某医院多次协商均无果,李某遂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办理思路
新城区人民法院西一路法庭接收案件后,依据“多元调解+审前鉴定+司法确认”的医疗纠纷化解模式,第一时间选派驻庭的医患纠纷特邀调解员参与案件全过程调解。初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争议较大,西一路法庭遂启动“审前鉴定”环节,委托专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对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某医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上述鉴定意见,特邀调解员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核心难点在于,李某后续治疗费金额及康复辅助器具费金额无法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特邀调解员与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向双方释法明理,既考虑患者后续生活保障,也兼顾医院的合理意见。经过多轮调解,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三、化解效果
双方在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李某48万元,双方就此事再无争议。西一路法庭快速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现某医院已将48万元赔偿款支付完毕。
四、典型意义
2023年7月,新城区人民法院西一路法庭结合医患纠纷案件特性,探索“多元调解+审前鉴定+司法确认”的医疗纠纷化解模式,将调解贯穿纠纷处理全程,以专业鉴定明晰责任破僵局,以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力,通过“抓前端、治未病”,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西一路法庭实施医疗纠纷案件“调立审执访一体化”建设,打通立案、审理、执行等多部门壁垒,为群众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用实际行动兑现“办案一站式、服务零距离”的司法承诺。西一路法庭通过模式创新,深化了多元解纷的实质内涵,是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医疗领域治理能力的双向提升。不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修复了医患信任纽带、净化了医疗执业环境,更以低成本的解纷模式为社会稳定注入韧性,助力营造和谐医患关系、法治化营商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生态,彰显出新时代基层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智慧与担当。
化解单位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报送部门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西一路法庭
07马某与孙某、王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春节期间,外省游客孙某携八岁幼童王某在西安市北院门历史文化街区游玩,母子二人在一烤肉店就餐时,王某独自穿过马路去卫生间。马某系烤肉摊对面某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店铺雇工将门前污水井井盖部分打开排放蒸炉热水时,王某恰巧路过,不慎跌落井中。王某皮肤被蒸炉热水烫伤,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社区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医院探望王某,送上关怀。孙某与马某就王某烫伤责任承担和赔偿问题针锋相对,无法达成一致,孙某遂请求社区调解委员会化解纠纷,由马某向王某支付医疗费和一次性赔偿金。
二、办理思路
调解委员会收到当事人诉求后,征得当事人同意,会同街办、法院、派出所等部门,成立纠纷化解小组,开展联动调解。
首先,关怀患者伤情治愈情况,详细了解事发经过。收到孙某调解申请时,尚在春节假期,王某伤情治疗方案和相关治愈情况也未明确。考虑到孙某并非本地市民,王某治疗期间,调解员多次与马某共同前往医院探望王某,每日陪同孙某前往医院协助完成诊疗事务,协调帮助王某更换病房,共同与孙某及家属确定治疗方案,及时向主治医生了解治疗恢复进展情况,尽可能帮助孙某解决诊疗期间的生活困难,给予人文关怀。过程中,调解员向孙某、马某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情况。
其次,准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调解方向。调解员了解事发经过后,迅速联系对接的人民法庭法官和当地民警,共同到事发现场勘查,调取保存监控视频,确认事发原因为马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擅自打开污水井盖,王某经过时不慎跌落,造成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后,因王某尚在诊疗,孙某及家属情绪不稳定,马某态度较为消极,调解员主动与双方推心置腹地沟通,积极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向孙某仔细解说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民族特色、宗教信仰和文化价值观,积极回复了孙某对赔偿责任承担和费用计算等方面的疑虑,帮助孙某查询了相关类似纠纷处理方案;向马某说明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其店铺雇工擅自打开井盖引发事故,具有过错,其作为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引导马某认识到在旅游景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更加注重维护景区品牌和游客口碑,更加积极关怀和帮助外地游客,又详细告知了王某的治疗恢复进展和诊疗费用情况。马某最终愿意积极配合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后,情理法相结合,多方沟通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在与当事人确认调解方向和思路后,就王某治疗费及相关费用的责任承担比例和依法应当支持的赔偿项目种类、具体计算方式等相关法律问题,积极向对接的人民法庭法官咨询类案裁判情况和纠纷处理指导意见,确保心中有数。在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方案时,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孙某向马某出示了治疗已经产生的费用情况,说明了将来可能产生的费用情况,马某对已经产生的费用表示认可。经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推动当事人之间充分沟通,孙某对历史街区社区积极帮助诊疗和解决生活困难表示感谢,认为历史街区人民有感情、有温度、有担当,最终与马某达成调解协议,由马某向孙某支付医疗费和一次性赔偿金共计185000元。
三、化解效果
王某、孙某与马某达成调解协议,马某向王某、孙某支付医疗费及一次性赔偿金合计185000元,马某当场向孙某支付完毕。
四、典型意义
本案系外地未成年游客旅游期间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当地文旅形象维护两方面重点,因此矛盾化解需注重方式方法,找准“心结”解开“法结”。本案中,调解员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并未直接与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数额,而是率先前往医院慰问王某,并陪同王某完成全部换药过程,得到了王某及其家属的认同及心安,为化解矛盾奠定基础。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会同民警现场勘验,走访了解事发经过,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会同法官参阅指导案例,了解赔偿项目、赔偿金额,确定初步赔偿方案,后与双方当事人背对背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大限度减少双方对抗情绪,拉近双方调解差距;最后面对面协商,耐心释法,打通双方调解的最后一关,促使纠纷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近年来,庙后街法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挺在前面”,会同辖区内社区、派出所等基层治理单位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力量,筑牢矛盾纠纷实质化解防线。下一步,庙后街法庭将继续坚持党建引领,着力创建“红石榴”党建品牌,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牢固树立协同治理理念,建立健全由人民法庭指导、各基层治理单位主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非诉解纷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新生态。
化解单位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学习巷社区调解委员会、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西大街派出所
报送部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庙后街法庭
08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某教育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出版社系《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七年级上册》等4部教科书的著作权人,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上述4部教科书电子化后上传至微信小程序,供网络用户在线浏览使用。某出版社知晓侵权情况后遂提起诉讼,要求某教育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办理思路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出版社表示除本案4本教科书之外,某教育科技公司亦侵害了其另外143本教科书的著作权,且正在准备起诉中。某教育科技公司在核对后,表示对侵权事实均予以认可。
基于本案的事实情况,雁塔区人民法院启动“三调联动”机制,主动联合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雁塔区版权局,以及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建调解团队,形成“司法+行政+行业”的联合模式,为纠纷化解提供了多维度、专业化的支撑。面对潜在的“诉讼洪流”,雁塔区人民法院果断调整策略,将调解范围从“本案”扩展到“全部纠纷”,并向双方当事人透彻分析了“诉”与“调”的利弊:对于原告某出版社而言,通过调解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可以避免长达数年的诉讼周期,快速获得侵权赔偿,实现权利变现,同时也能与被告建立新的合作秩序。对于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而言,调解可以大幅降低诉讼成本,以一个相对可承受的代价,一次性解决所有历史遗留问题,使企业能够甩掉包袱,轻装上阵,规范经营。
三、化解效果
经多部门联动调解,某教育科技公司同意停止侵权,并当庭向某出版社支付赔偿款,某出版社亦表示就剩余143本教科书的侵权行为不再提起诉讼。
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本案及另外143件涉教科书侵权纠纷的成功调解实现了成本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原告某出版社无需经历多次立案、开庭、判决的漫长过程,在短时间内一次性获得了全部侵权损失的补偿,极大地节约了时间成本和维权成本。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一次性打包支付赔偿款的方式,彻底解决了所有潜在法律风险,避免了因上百起败诉判决可能带来的商誉损失和经营困境,为企业赢得了整改和重新出发的机会。
四、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是积极推动调解工作融入源头治理大局的必经环节。在处理本案过程中,雁塔区人民法院积极挖掘当事人的关联纠纷,主动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与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力解纷,成功引入雁塔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的行政调解力量及雁塔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力量,有效依托知识产权纠纷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将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在起诉之前,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源头解决。本案纠纷的化解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生动体现,既实现了个体解纷,更向知识产权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西安市雁塔区已经建立起一个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保护渠道。未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与行政保护、人民调解保护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辖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化解单位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市雁塔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西安市雁塔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报送部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心
09 128户业主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等128户业主于2012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陆续发现其房屋实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经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张某等128户业主将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折价退还房屋面积差额;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办理思路
本案系群体案件,128户业主作为原告同时起诉被告主张退还房屋面积差额不等。面对这起涉及人数多、诉求集中且企业履行能力有限的批量纠纷,承办法官团队和调解团队制定了“要素式文书降诉累+以判例来明预期+多元调解解困局”的三维办案思路,层层推进纠纷化解。
针对该批案件的起诉需求,诉讼服务中心提供了要素式起诉状示范文本,律师根据每位业主的具体情况填写,要素完整,为后续立案审查和案情梳理节省了大量时间,同时法院也向被告的代理律师推送了要素式答辩状示范文本,引导其围绕“是否认可面积差、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对退款方案的意见”等核心要素答辩,避免了答辩状内容冗长、焦点模糊的问题。
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和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沟通,确认该批案件之前有三位业主就同样的案件事实经过一审后上诉到了西安中院,该3户业主诉请置业公司承担房屋面积差额的本金及利息,因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利息,所以上诉到了西安中院,承办法官和调解员特意梳理了本院及西安中院今年审结的同类型房屋面积差纠纷的案件,将以往案件情况的裁判理由、证据认定标准、责任划分逻辑向原被告双方充分释明。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西安中院的二审判决也维持了原判,对于该批案件的顺利调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化解效果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并未急于推动“一揽子化解”,而是通过要素式起诉状和要素式答辩状,快速提取被告的核心抗辩点,明确了被告曾在2023年5月的时候出具了关于房屋面积的《变更声明》确认退款义务,但是由于资金链短缺,暂时无法一次性兑付百余户的款项,因此付款相关事宜便陷入了停滞。了解到该情况后,法官和调解员通过情理法交融,分别与双方进行了多轮单独沟通,与原告方代表耐心倾听其诉请和不满,安抚他们的情绪,引导其理性看待诉讼风险与成本;同时向置业公司释明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分析判决可能带来的商业信誉损失及连锁反应。向双方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使双方对诉讼结果形成合理预判。经过多方努力,结合置业公司的实际清偿能力,该批业主与置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四、典型意义
面对批量业主的诉讼问题,既直接关系群众利益,又关系企业发展经营和社会和谐稳定,西咸法院在办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在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为涉及民生方面的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了“两状”文本改革效能,加强找准案件症结,引导当事人“打好官司”而不是“打垮对方”,把原来情绪化的对抗转化为理性的交锋,通过让各方“坐下来谈”的方式,解开各方“疙瘩”,解决各方难题,传递司法的公正和温暖,使得批量案件得以解决,收到群众满意、企业满意、社会满意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化解单位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报送部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泾河法庭
10 10余农户与王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10余家农户与同村村民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承包该10余家位于黄堆村村北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每年承包费1600元,并由2014年起,每亩土地每年增加承包费50元,当年承包费于每年的9月1日前交清,后合同届满。王某未腾退土地、恢复原状,土地上房屋、葡萄树、铁杆铁丝围栏等附着物农户也不敢自行清理。农户情绪急切,因10月份下一季小麦种植期临近,错过农时将影响全年收成,但因附着物归属问题不敢贸然清理,陷入“想种地却无法动手”的困境。其中一家农户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了解还存在10家类似情况,当即决定将其他案件列入先行调解,将该11起案件一并处理。经查,被告王某已退休,联系困难;但农户情绪急切,农时耽误不得,法庭当即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联合当地政府、村委会介入,共同摸清纠纷全貌——案涉土地均为农户主要农耕用地,纠纷若久拖不决,不仅损害农户切身利益,更可能影响当地农业生产秩序,与乡村振兴中“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户权益”的核心要求相悖。
二、办理思路
1.联动摸排,锚定民生痛点:联合属地政府农业部门、村委会工作人员,通过与村委会成员座谈、查阅土地合同等方式,全面核实11家农户土地租赁期限、欠付承包费金额、附着物实际状况,同步了解农户农耕计划,明确“保农时、护权益”的核心目标,避免单一司法程序延误生产。
2.多元对接,破解沟通难题:针对被告联系困难问题,借助政府网格管理资源,先辗转通过多渠道联系到王某家属,最终与被告本人取得沟通对话;从“司法规定”和“乡村人情事理”双角度,向被告说明土地租赁到期腾退的法律义务,以及农户错过农时对家庭收入、当地农业发展的影响。
3.靶向调解,平衡各方利益:法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被告释明拖欠承包费的法律责任;针对附着物处置争议,协调法庭专家库专家评估葡萄树移栽可行性及冬季移栽会影响果树存活率,提出“被告限期自行清理附着物,农户给予合理搬迁时间”的方案,既保障被告前期投入减少损失,又确保农户能按时播种,践行“以群众利益为大事”的原则。
4.全程协同,压实履行责任:与政府部门、村委会建立“调解-履行-反馈”闭环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法庭负责确认协议合法性,政府部门协助监督附着物清理进度,村委会提供本地农机资源支持,确保调解方案落地不打折扣。
三、化解效果
在府院联动、多元协作下,11家农户与王某全部达成调解协议:因为天气寒冷,移栽会影响果树存活率,故双方一致同意王某在2024年1月18日前完成所有土地附着物清理并腾退涉案土地,并在2024年1月18日前向农户支付拖欠1个月的承包费。腾退期间的土地占用费,农户们也不主张。
后续,法庭联合政府部门、村委会进行调后回访,跟踪后续履行情况直至纠纷彻底化解。此次联动不仅解决了农户的“急难愁盼”,更保障了当地农业生产有序推进,为乡村振兴筑牢了民生基础。
四、典型意义
府院联动打破“司法单打独斗”模式,通过法院与政府部门、村委会的协同配合,快速破解联系被告难、附着物处置难、履行监督难等问题,妥善处置11起纠纷,借助典型个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化解个案、辐射一片”的良好局面,凸显司法实践的深远价值,大幅节约司法资源与农户维权成本,为批量涉农纠纷处理提供了“多元联动”样本。鄠邑区人民法院始终“以群众利益为大事”,紧扣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通过联动机制缩短纠纷化解周期,保障农户农时权益,避免因纠纷影响家庭收入,切实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围绕乡村振兴中“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要求,通过化解土地租赁纠纷,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秩序,保护农户农耕权益,为当地农业规模化、有序化发展提供司法与行政双重保障,助力乡村产业振兴与民生振兴。此次案例证明,府院联动、多元解纷是破解涉农纠纷的有效路径,既发挥了司法的专业引领作用,又借助了政府的行政资源与基层组织的群众基础,为构建“预防-化解-处置”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了实践参考。
化解单位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鄠邑区农业农村局、西安市鄠邑区草堂街道黄堆村村委会
报送部门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草堂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