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标题:亲生父母将非婚生女交给保姆,多年不闻不问,致其13年没有户口、学籍,无法中考,法院: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两人犯遗弃罪
9月20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显示,非婚生女被亲生父母“交给”保姆抚养13年后,山西某县检察院支持保姆起诉,撤销其父母监护人资格,两人犯遗弃罪,分别判处管制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1日,在北京开设诊所的周某军(重庆籍,2026年8月12日因病死亡)与李某娇(四川籍)非婚生育一女周某甲。2013年,张某芳(山西籍,女)经家政公司介绍,到北京住家照顾不满周岁的周某甲。张某芳两次假期返乡期间,周某军、李某娇均以“无暇照顾”为由,要求其将周某甲带回山西某县老家照顾。2014年春节假期结束后,张某芳多次要求将周某甲送回北京交还周某军、李某娇,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此后,周某甲一直跟随张某芳在某县生活。2014年至2017年1月,周某军、李某娇数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张某芳支付部分劳务费及周某甲抚养费用,但从未到某县探望周某甲。2017年1月以后,周某军、李某娇再未向张某芳支付过任何费用,也未曾询问过周某甲状况。由于周某军、李某娇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周某甲长达13年未办理户口登记,对周某甲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造成了严重影响。(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受理。2024年7月,张某芳因周某军、李某娇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其自身诉讼能力较弱,向山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某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暂时无法确定周某甲处于被遗弃状态,遂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终结本次审查。2025年5月,因周某甲一直无法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没有学籍,无法参加中考,也无法办理社保,周某甲的学习生活已受到严重影响,张某芳再次向该院申请支持起诉,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某县检察院受理张某芳支持起诉申请。
调查核实。某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查明周某军、李某娇存在长期遗弃周某甲的行为,且对另一名女儿亦存在遗弃行为,周某军负债200余万元,其二人经济、身体状况亦无法正常履行监护义务。另查明周某军父母已去世,李某娇父母也无真实抚养周某甲意愿。二是通过走访村委会,实地调查了解等方式查明:张某芳具有抚育照料周某甲的经济和身体条件,且多年来周某甲在张某芳的实际照料下健康成长;周某甲本人亦明确表示愿意同张某芳夫妇共同生活;同时,民政部门出具意见,建议张某芳作为周某甲的指定监护人。三是围绕监护权应否予以撤销、如何充分保障周某甲合法权益等问题组织检察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学者担任听证员,某县政法委、法院、教育、公安、民政、村委会等10余家单位参加听证,听证会认为张某芳不存在非法收养、非法拘禁周某甲的情形,检察机关应支持张某芳起诉撤销周某军、李某娇监护权,法院指定实际照料人张某芳作为监护人最有利于周某甲成长。四是主动向同级党委、政法委请示汇报,促进有关部门协同推进为遭受“生而不养”侵害的未成年人开展权益保护工作。
支持起诉。2025年6月16日,某县检察院依法向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县法院)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同年7月14日,某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周某军、李某娇监护人资格,指定张某芳为周某甲的监护人。判决生效后,某县检察院协调相关部门为周某甲办理户口登记、学籍、社保等手续。2026年7月14日,某县法院判决周某军、李某娇犯遗弃罪,分别判处管制六个月。周某军、李某娇遗弃另一名女儿的行为已另案处理。
“生而不养”绝不只是家务事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这起案件的司法判决,打破了“天下无不是之父母”的固有认知,强调了养育之责与生育之恩并重,以法治力量严惩“生而不养”,为全社会匡正亲情伦理与生育责任。
生育虽然是个人选择,但养育孩子是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在部分人的观念里,父母把孩子“交给别人带”,常被视为家庭内部安排,甚至被美化为“托付”。但本案清晰划出法律底线: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只生育、不养育,不但背离了基本的家庭伦理,而且构成遗弃罪。“生而不养”不仅是道德失范,更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
父母的监护权不是对孩子的“所有权”,而是以履行抚养、监护责任为前提的法定职责。亲生父母的身份并不能豁免法律责任,失职失责的血缘监护,就该被司法强制终止。当父母对孩子毫无关怀和照顾,当家庭的监护体系彻底失效,司法撤销监护权、指定实际抚养人,是对监护制度立法初衷的坚守。
本案中父母13年的事实遗弃,给孩子造成户籍、教育、社保等方面的全方位损害,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保姆作为普通民众,诉讼能力弱、维权渠道窄,面对甩手不管的孩子父母,难以自主帮孩子维权。检察机关启动支持起诉制度,为弱势人群撑腰,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底色。
检察机关先期审查认为,暂时无法确定周某甲处于被遗弃状态,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之后,由于周某甲的学习生活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检察院重新受理该案并深入调查,组织听证、多部门联动,充分核查保姆的抚养条件、孩子的真实意愿、亲属抚养可能性等,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用审慎而温暖的司法力量,为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托底。
司法不止于“追责父母”,更重在“帮助孩子”。案件判决后,检察机关同步协调为孩子办理落户、补办学籍、完善社保,打通维权“最后一公里”,为孩子成长营造一个稳定、负责、温暖的养育环境。
由此可见,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确具有引领社会风尚、守护价值底线的强大作用。善良保姆对孩子十三年不离不弃的照料,与孩子亲生父母的冷漠和失职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比。法律认可了保姆的监护资格,是对善意善行的守护,也是对不负责任的生育行为的惩戒,将“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尽责担当”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约束,向全社会释放明确信号:“生而不养”绝不只是家务事,而是践踏伦理和亲情的社会问题,是必须被法律追责的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对父母对另一名女儿亦存在遗弃行为,已另案处理,这说明他们严重缺乏为人父母的责任感,是系统性的监护失责,习惯性的自私冷漠,对于这样的父母,撤销监护权应具有“一揽子”效果,避免其他子女继续受害。
血缘虽然是亲子之间天生的纽带,但绝对不是监护失责的“免罪金牌”。日复一日的陪伴、照料与担当,才是亲情真正的底色,才能构筑起牢不可破的情感桥梁。司法破除“血缘本位”的陈旧执念,以法治刚性纠偏“生而不养”的社会乱象,才能为超越血缘的善行义举撑腰,让法律承载起崇德向善的道德温度,为每一个孩子的成长筑牢坚实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