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严禁私自收留弃婴

七部委: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七部委: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通知对弃婴发现、移送、安置以及体检、救治等相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通知指出,对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通知强调,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相关负责人分析,该通知的出炉目的是再次重申严禁私自收留弃婴。“大家最关心的是事实收养了怎么办?已经有民办机构收留弃婴了怎么办?该通知做了一些规定,但和此前出台的文件没有太大变化,核心意思就是要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详细]

赞:严禁私自收留弃婴有重要积极意义

严禁私收弃婴是制度的进步

严禁私收弃婴是制度的进步

社会和个人私自收养弃婴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社会和个人收养弃婴,可以有效补充民政部门人力、物力、财力缺口,帮助和解决更多无辜孩子的生存问题。但同时,社会和个人私自收养弃婴,给拐卖儿童和利用弃婴牟利留下巨大空间。联合通知的出台,对打击弃婴的非法买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通知的出台,对弃婴的发现、移送、安置和救助给出了明确的处理方式和办理流程,让弃婴的安置、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更体现了一种制度的进步。[详细]

并非封死了个人收养的路

并非封死了个人收养的路

该新闻的出台容易引起一个误读是:个人收养弃婴的路,是不是就从此封堵了?当然不是这样,该通知规定所要矫正的,只是“私自收留”这种操作情形,当该报案的报了案,该建档的建了档,该体检的体了检,该搜寻生父母的,已经努力搜寻,这些该做的事都做了之后,个人想收养的,就可以申请,申请完,接受资格审查,是不是具备资格,符合条件,可以放心让一朵祖国的花朵交到你手上,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就可以收养了。在严禁表态之后后续举措需及时跟上。[详细]

严禁是为更合法的救助

严禁收留弃婴是为更合法的救助

通知一出,很多网民不解,认为这是阻碍人们去救助弃婴,是对弃婴的不作为。其实,这只是片面的理解,这项通知是针对买卖弃婴的违法分子的一种强行规定,从政策方面对弃婴的救助方式进行明文规定,从而使弃婴的救助和收养有法可依,使弃婴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救助,为弃婴撑起了一片法制的天空。在现实生活中,因弃婴的事实收养情况比较复杂,但事实收养行为很多都与现行收养制度相悖,这项通知的下发就是为弃婴的救助和收养提供有利的保障。[详细]

严禁私自收留弃婴是大爱有情

严禁私自收留弃婴是大爱有情

严禁个人私自收留弃婴,这句话重点有三,其一对象是弃婴,这区别于被拐婴儿,和丢失婴儿。其二是私自,区别于通过合法渠道、正规程序收留、收养的弃婴。其三是严禁。措词严厉,既是对此项措施的强调,也是对执法从严的提醒。任何一个小孩到了人间,都是天使,对于那些因一时冲动丢弃小孩的父母来说,这项政策是一次机会,一次改正错误,担负责任的机会。而对于那些被拐骗、被遗失的弃婴和他们的父母来说,严格的执行此项通知无疑是重生。[详细]

弹:规范民间收养弃婴行为不宜太严

官方机构垄断弃婴收养尚需审视

官方机构垄断弃婴收养尚需审视

政府部门以保护儿童权益的“善”的名义,切断民间善举,显得多么粗鲁无礼。而更令人警惕的,在于公权力部门的“自我圣化”。从《通知》中我们却不难看出,政府部门自诩所言所行都是好的,而民间反倒被权力以恶意的眼光审视,这真是奇怪也哉![详细]

保护孩子不能因噎废食

保护孩子不能因噎废食

从法律层面规范收留弃婴的行为,制止了利用弃婴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禁止私自收留弃婴很简单,咋一看确实保障了弃婴的安全,但细想之下,不禁想问,无人认领的弃婴该怎么办?禁止私自收留弃婴之后,看见门前躺着的无辜稚儿,就只能任他静静的躺在那里等待吗?[详细]

拯救弃婴 不能仅“关门”

拯救弃婴 不能仅“关门”

现在有些福利机构的所谓“惯例”是,要想领养孩子,必须先“自愿”交一大笔赞助费,正因如此,为了“赚更多钱”,儿童福利机构更愿意让老外收养弃婴。面对如此现实,如不能先严禁儿童福利机构借机牟利,严禁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可能会好心办坏事。[详细]

一刀切是否让孩子失去最后机会

一刀切是否让孩子失去最后机会

严禁私自收留弃婴,用意是好的,但是必须留意到,体制总用照顾不到的地方,尤其一些偏远山区,如果明文规定不许私自收养,用法律划了红线后,使得一些善良认识畏惧法律而不敢伸出援手,可能反倒使孩子失去最后的救助机会,制定法律必须还要想到特殊的情况。[详细]

谁给收留弃婴规定加注了“火药味”?

谁给收留弃婴规定加注了“火药味”?

婴儿被亲人遗弃,无论是单位部门还是个人,无论是经过批准还是私自收留,所付出的都是一片爱心,七部委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不仅应该,也是为了让弃婴得到更好的安置,但无论如何也不应该使用“严禁”这样充满“火药味”的词汇,让人感觉很不是味。[详细]

冷漠的“弃婴收留制度”让人如何去爱

冷漠的“弃婴收留制度”让人如何去爱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政府将爱心画地为牢,公众做好人好事的热情得不到释放,另一方面,我国需要收养的儿童数目庞大,而政府的收容站以及福利院却并没有像公路收费站一样满地都是。这些都构成了收养困境。收养当然要有门槛,但是并非越高越好。[详细]

收留弃婴国家莫忘民间力量

收留弃婴国家莫忘民间力量

可以预见,当官方福利机构成为弃婴唯一收留方,其所面临的压力必然陡增。客观上来说,弃婴救济绝非政府一家之责,官方收回了“收留权”,也未必能管得很好。所以,以更开放的姿态,引入民间慈善力量分担重任,变得愈加重要。[详细]

保护孩子,冰冷的“禁止私自收养”远不够

保护孩子,冰冷的“禁止私自收养”远不够

法律本就应该是威严的,规范收养过程毋庸置疑。只是在法律之外,在这冰冷的禁止之后,我们是否能做一些温暖的补充?“禁止私自收养”是对孩子的保护,只是有关部门能否为孩子编织一层更加严密的保护网?而不至于使得一层保护毁掉了其他潜在的保护。[详细]

问:严禁之后怎么办?

拯救弃婴是个系统工程

严禁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其实不是什么新规。早在2009年,民政部就出台规定,要求任何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通知除了再度强调严禁私自收留之外,并没有什么新内容,更谈不上对“拯救弃婴”有何系统规划。[详细]

真正拯救弃婴是避免被抛弃

真正意义上的“拯救弃婴”,还应该从源头上避免他们被亲生父母抛弃。如果我们能够建立更完善更健全的医疗和社保体系,一方面通过免费的产前筛查减少出生缺陷,另一方面建立救助基金,也许就不会有那么多孩子被抛弃。[详细]

规范收留弃婴需更多制度关怀

公众期待看到有关部门行动起来,给予社会福利机构、弃婴收养机构以更多的制度关怀。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型,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将成为一项重要的职能,对弃婴给予必要的制度关怀,也会有利于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自身的定位。[详细]

加强弃婴管理只是善后 根治还应从源头抓起

加大“男女平等”思想和观念的宣传力度,转变教育观念,建立大众监督举报机制,形成让弃婴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大环境。同时,加大对弃婴行为以及利用弃婴非法牟利行为的惩处力度,避免弃婴问题的频繁发生。[详细]

“严禁私自收留弃婴”需以健全制度兜底

“严禁私自收留弃婴”若想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并且不留制度隐患,必须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加大政府投入,二是规范政府职能,三是明晰权限和问责。任何一点疏漏,都是社会的一道伤痕。[详细]

禁止私自收养弃婴前提是美化儿童福利院

在禁止私自收养弃婴之前,有关部门应对儿童福利院进行全面美化——让儿童福利院像家一样的温暖。儿童福利院给弃婴提供的不应仅仅是遮风避雨的场所,而应该是嘘寒问暖的港湾。没有了妈妈的温暖,弃婴比寻常孩子更需要细腻的关爱。[详细]

禁止私自收留弃婴应从根本解决问题

七部委联合下发通知,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并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厉打击。虽然这些举措能遏制住一些不法行为,起到管制作用,但是,法规终究还是表层的办法,不能解决弃婴问题的根源。[详细]

“禁止私自收留弃婴”更考验政府而非社会

事实上,不允许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并不缺少法律规定,譬如对于私自收留和扶养的弃婴在户籍上有既定的壁垒,反而长期得到普遍的遵从本身就值得思考。让弃婴纳入规范的渠道内管理,关键还要看政府能不能真正担当起应有责任。[详细]

禁止私自收留弃婴 政府责任不能缺失

政府必须建立起能够收留抚养所有弃婴的机构,才能让相关举措得以落实,在落实细则方面,政府无疑还需补足短板,例如建立科学的弃婴认定标准、完备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等等,以保障弃婴能够在健全的社保体系和公共关爱中茁壮成长。[详细]

禁止私自收留弃婴重在救助保障

毋庸置疑,弃婴收养是政府必须建立的救助保障,尤其在国内社会,历史因素和现实制度的双重限制,比如重男轻女的传统思维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导致弃婴现象较为严峻,因此,政府担纲弃婴收养的救助保障理所当然。[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