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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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12月7日上午,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建文对新修订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修订《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是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现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5年9月由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历经2012年、2017年和2020年三次修改。2021年6月,《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现行《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相符,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同时,随着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许多新的安全风险不断凸显,不稳定风险增加、不确定因素增多全省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安全生产面临的许多现实问题需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

新修订《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李建文介绍说,陕西应急管理厅于2022年全面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按时完成书面调研、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前期工作,并于2022 年12月完成草案起草,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在省政府立法审查阶段,省司法厅先后四次征求有关省级部门、市级政府和部分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于2023年5月22日提交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在省人大审议阶段,省人大社建委先后多次开展实地调研和征求意见,省人大法工委通过书面和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先后赴省内省外考察调研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根据审议意见、专家建议和调研情况,对《条例》进行了多次补充完善,并先后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第四次会议审议。2023年9月27日,《条例》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共68条,在2020版《条例》的基础上删除12条,新增21条,修改46条,有效承接《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设计,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增加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强化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为陕西省推进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并专设一个章节具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在责任主体上,细化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在制度保障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如何具体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结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修订精神,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赔偿义务,对原《条例》的处罚事项上调了罚款金额,切实保障了法制的统一。

《条例》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在组织领导层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及时确定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层面,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层面,明确授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权力,并规定可结合实际赋予乡镇(街道办)一定的行政执法权力。

同时进一步强化落实监管职责。综合监督管理层面,《条例》在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行业监管层面,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其他部门的保障责任层面,规定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此外,《条例》还立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各部门协作配合、联合惩戒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协作配合方面,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对于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在联合惩戒方面,明确四类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应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的惩戒方式主要包含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目的是通过齐抓共管,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围绕新《条例》确定的执法事项,督促各级各部门严格监管执法,结合执法情况适时发布《条例》典型执法案例,指导做好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各执法部门对涉及失信联合惩戒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涉嫌刑事违法的,要密切行刑衔接,及时移送案件,切实提高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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