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咸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关于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应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咸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咸阳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有关规定,现就咸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继续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继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行为,收缴烟花爆竹制品,并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三、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销售、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公安、应急、生态环境、交通、市场、住建、城管、教育、民政、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控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加强与西安、宝鸡、渭南、铜川、杨凌的沟通协作,制定烟花爆竹协同管控工作机制,形成“五市一区”协同共管。
五、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在春节、元宵节等重要节假日期间持续进行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公益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小区物业和宾馆、饭店、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各类活动的,应当向居民及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对非法销售、燃放、运输、储存、携带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咸阳市公安局 110
咸阳市应急管理局 12350
供稿单位:咸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