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主委托司机将一车西瓜从海南运至西安,因司机未尽善良管理人职责致西瓜运至目的地后发生部分腐烂变质情况,运输双方就运费支付及西瓜腐烂的损失赔偿问题发生分歧,协商未果,诉至未央法院。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4日,果商甲某通过某货运软件平台委托司机乙某将一车西瓜从海南陵水运送到西安雨润市场,约定运费15100元。2023年1月18日,白某驾驶货车将该车西瓜运到西安后,收货人甲某的合伙人丙某在卸货过程中发现西瓜有捂坏变质的情况,故未向乙某支付运费并扣留其车辆,造成其多向市场支出费用828元及货车停运损失,乙某多次联系甲某与丙某要求支付运费及相关经济损失未果,遂将甲某与丙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运费及相关经济损失。
庭审中,甲某与丙某辩称因乙某未按要求将两侧车辆篷布掀开通风造成西瓜被捂坏变质,故未向原告支付运费并反诉乙某赔偿因本次运输给其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乙某与甲某和丙某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乙某是否应对西瓜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损失赔偿金额。乙某是否应对西瓜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与西瓜受损原因有关,在西瓜确有损坏但检材缺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乙某作为承运人未能将货物西瓜按约定安全运送至目的地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以及免责事由与西瓜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金额,乙某与甲某和丙某就该车西瓜的价值存有争议,但均认可该车西瓜投保有货运险,保险标的额为15万元,故酌情认定该车西瓜价值为15万元,扣减被告自认的销售部分金额后,结合本次运输中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乙某承担66430元的赔偿责任。因乙某未完成承运义务,甲某和丙某无需再支付乙某所主张的运费。甲某和丙某本应在货物卸完后让乙某离开却扣留其车辆,故应支付乙某因此产生的停车费用677元。综上,甲某和丙某应向乙某支付的费用与乙某应向甲某和丙某支付的货物损失相互抵扣后,乙某还应向甲某和丙某支付货款65753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生鲜蔬果具有易变质的特点,运输途中损毁成因复杂,往往难以区分责任。法官在此提醒,承运人和托运人在运输生鲜蔬果时,最好在装运前对货物进行核查清点,并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对货物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约定,明确双方责任并留存好相关证据,避免维权困难。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职责,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将货物完整、完好地交付给收货人,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即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为免责事由造成的,否则承运人不得以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强慧敏)
供稿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