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起西安市民买“公寓类住房”也可用公积金
2015年07月24日 14:25
来源:西安晚报
昨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22日起,市民购买满足一定条件的“公寓类住房”时,也可以使用个人公积金贷款。
原标题:买“公寓类住房” 也可使用公积金了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7月22日起,市民购买满足一定条件的“公寓类住房”时,也可以使用个人公积金贷款。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上月下发的《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调整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要求,该中心决定放开“公寓类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以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
申请“公寓类住房”项目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按照土地性质为界定标准,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具有70年产权的“公寓类住房”项目,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时按普通住宅标准受理。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公寓项目,则还不能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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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与公寓的区别
住建部《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明确:住宅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寓分为经营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
经营性公寓又分为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种;公益性公寓包括学生公寓、老年公寓等。居住型公寓在土地性质和使用权属上跟普通住宅没有明显区分。
居住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宅用地,使用年限70年(有的地方50年);混合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商业用地,使用年限40年。 本组稿件由记者 赵辉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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