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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低保备案制度3月1日起实行 经办人员享低保要备案


来源:华商网-今日宝鸡

从今年3月1日起,宝鸡市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及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备案制度。

原标题:低保备案制度3月1日起实行经办人员享低保要备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低保监管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切实增强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可信度,从今年3月1日起,宝鸡市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及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实行备案制度。

异议较大的申请对象不得强行纳入低保

备案制度要求,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必须如实申明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的关系以及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如实提供家庭经济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授权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向所有涉及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相关部门查询、核对本人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情况。与申请人(或享受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必须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加以说明,并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原因作出认可(或不认可)和承担责任的承诺;民主评议意见和县(区)低保中心入户调查核实意见都要记录在案。

备案制度规定,村(居)委民主评议低保对象时,首先要确认申请人(或已享受低保待遇对象)是否与村(居)两委干部或“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凡“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待遇时(包括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都要填写《宝鸡市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纳入低保情况备案表》和《宝鸡市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纳入低保情况统计表》。县(区)低保中心要对备案情况逐项调查核实,严格管理,实行村(居)委、镇(街办)、县(区)三级备案。凡备案表内容不完整或异议较大的申请对象,不得强行纳入低保范围。

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3年内不得享受社会救助

备案制度强调,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真实情况获得低保待遇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一经查实,县(区)民政局应停止低保待遇,并追回其已领取的低保金,申请人及家庭成员3年内不得申请、享受各类社会救助。

同时,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村(居)两委干部或经办人员已作出承诺或故意隐瞒其近亲属关系,强行将申请人纳入低保,经举报查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在本县(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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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经办人员 备案制度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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