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宝鸡市低保人员将实施“分类施保”制度
2014年02月25日 09:11
来源:宝鸡日报
2月24日,记者从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了解到,为帮助低保家庭解决特殊困难,宝鸡市将实施“分类施保”制度。 3月1日起,重病患者、哺乳期妇女等八大类城乡低保家庭中的特困人员,每月在领取最低保障金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将依据困难程度增发分类施保补助金。
原标题:低保人员下月起分类施保
2月24日,记者从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了解到,为帮助低保家庭解决特殊困难,宝鸡市将实施“分类施保”制度。 3月1日起,重病患者、哺乳期妇女等八大类城乡低保家庭中的特困人员,每月在领取最低保障金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将依据困难程度增发分类施保补助金。“分类施保”是一种更科学、更合理的施保方法,即从低保对象的困难情况出发,将低保对象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按照困难程度的不同提供差异化的保障待遇。“分类施保”以家庭为单位,在已核定低保金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每户每月加发一定数额的“分类施保”补助金,分类施保补助金将随同城乡低保金一并发放。
按照规定,宝鸡市城乡最低保障家庭中八类特困人员纳入“分类施保”补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按保障标准的70%增加救助金; 70周岁以上(含70岁)老年人按保障标准的20%增加救助金;儿童按保障标准的30%增加救助金;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保障标准的50%增加救助金,三级残疾人按保障标准的30%增加救助金;重病患者按保障标准的50%增加救助金;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按保障标准的30%增加救助金,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未成年人按保障标准的50%增加救助金;哺乳期妇女按保障标准的70%增加救助金;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保障标准的60%增发保障金。低保对象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得同时享受。
据悉,目前宝鸡市各镇、街道办正在开展低保年审复核工作,并对特困人员造册登记。市低保处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凡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尽快持相关证明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核对低保相关信息,确保“分类施保”补助金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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