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4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大病及慢性病医保政策
2014年03月25日 09:09
来源: 华商网-今日宝鸡
从4月1日起,宝鸡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以及部分费用报销比例有新调整。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标准由年度调整为月度。
原标题:宝鸡市4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大病及慢性病医保政策
■7种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标准调整
从年度起付线400元调整为月度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每月35元
■起付线标准150元至1500元不等
■城镇医保集中缴费延长到5月31日
可凭缴费代码在本市辖区内任何一家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以现金、银行卡的方式缴费
从4月1日起,宝鸡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以及部分费用报销比例有新调整。门诊慢性病起付线标准由年度调整为月度。
调整部分慢性病门诊起付线标准
为统筹城乡医疗保险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参加宝鸡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患者,单次或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13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由职工大病互助基金支付90%。大病互助基金支付后,个人年负担累计仍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大病互助基金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再次按比例予以支付。具体比例为:费用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按60%比例支付;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按70%比例支付;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90%比例支付。年度城镇职工医保和大病互助基金支付封顶线为30万元。对当年年底入院,次年第一季度内出院死亡的患者,纳入当年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累计报销范围。
同时,对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的药品;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空调费、床位费等超过基本医保规定的服务设施费用;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的大病互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调整部分慢性病门诊起付线标准。具体为:将原发性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糖尿病、脑梗死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多耐药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7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起付线标准,从年度起付线400元调整为月度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每月35元。
起付线标准150元至1500元不等
据介绍,市辖区内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不含学生儿童)住院起付线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600元;三级900元。转诊转院至市辖区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100元;二级1300元;三级1500元。符合市辖区外异地就医条件并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患者,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门槛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500元;二级800元;三级1100元。
学生儿童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市辖区内住院和市辖区外住院两类。市辖区内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300元;三级500元。市辖区外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500元;三级800元。
参保患者因同一病种在市辖区内当日由高级别医疗机构转至低级别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不再缴纳起付线费用。
在职职工市辖区内住院及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90%;三级88%,向市辖区外转诊转院86%。退休人员市辖区内住院及异地就医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4%;二级92%;三级90%。向市辖区外转诊转院报88%。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住院报销比例:市辖区内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78%;三级65%。转诊转院63%。
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未经批准,向市辖区外转诊转院,在市辖区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核实无误后,报销比例在转外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执行,即:在职职工76%,退休人员78%。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53%。
城镇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截止时间5月31日
为照顾外出打工、家中留守老人儿童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宝鸡市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延长期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1日。
据介绍,未缴费的居民儿童均可凭缴费代码(缴费代码是医保信息系统发给参保人员的个人编码,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在本市辖区内任何一家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以现金、银行卡的方式缴费。
缴费延长期过后,自2014年6月1日起,仍未缴纳2014年医保费的居民儿童,缴费时须连同当年财政补贴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一并缴纳。为了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宝鸡市医保处提示未缴费的居民儿童一定要在集中缴费延长期内缴纳本年度医保费。(记者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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