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宝鸡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将于12月底结束


来源:宝鸡网

宝鸡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即将于本月31日截止,如没有及时参保缴费,将不能正常享受2015年度医保待遇。管理部门提醒没有缴费的居民抓紧时间缴费参保。

原标题: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本月底结束

本报讯 记者近日获悉,我市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即将于本月31日截止,如果没有及时参保缴费,将不能正常享受2015年度医保待遇。管理部门提醒没有缴费的城镇居民抓紧时间及时缴费参保。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群为:具有宝鸡市城镇户籍、年满18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长期在宝鸡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据了解,新参保人员,须携带户口簿、家庭成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证或医保经办机构的参保证明(低保人员须提供《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具参保登记上月低保金发放存折);残疾人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须提供社区、街道(乡镇)、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参保人员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2张(三岁以下幼儿提供2张母子或父子同底横式二寸照片),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登记后,凭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放的缴费代码到就近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缴费。
    目前,我市市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在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内,可在学习期间参加居民医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12月31日,不用再在社区参保。大学生个人缴纳20元,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在本市以外上大学的学生,如当地大学生没有医保,也可继续在社区参保,年龄超过18周岁的,需按照成人缴费标准缴费。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杨志馨]

标签:城镇 居民 宝鸡市

人参与 评论

今日热点

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