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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备忘录》签署 16项惩戒给失信公司戴上紧箍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16项惩戒给失信公司戴上紧箍 京华时报讯(记者 敖晓波)证监会昨天宣布,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22家单位于24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

原标题:16项惩戒给失信公司戴上紧箍

京华时报讯(记者 敖晓波)证监会昨天宣布,国家发改委、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22家单位于24日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上市公司将采取惩戒措施。《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在融资投资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参股设立金融机构、申请外汇额度、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依据或者参考。

此外,在日常经营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对违法失信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公司董事、监事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在股权激励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外,所有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新闻网站等予以公开。从联合惩戒的对象看,包括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的交易各方,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特别是,考虑到实践中上市公司违法失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使和操控,他们以上市公司为工具,为一己私利从事违法失信行为,并给社会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备忘录》中专门明确提出,惩戒对象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

[责任编辑:王志成]

标签:上市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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