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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促销五花八门 消费维权要理直气壮


来源:陕西传媒网

随着春节脚步的临近,新一轮的节日消费热潮逐渐拉开帷幕。记者走访西安市区发现,虽然节日未至,但各大商家都开始“摩拳擦掌”,打出各类优惠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家推出的各类促销优惠活动中,常常附带着许多“霸王条款”。消费者在购物时该如何识破并加以应对?在节日即将来临之际,记者就市场上常见的“霸王条款”咨询了西安交通大学法律系专家。

原标题:节日促销五花八门 消费维权要理直气壮

随着春节脚步的临近,新一轮的节日消费热潮逐渐拉开帷幕。记者走访西安市区发现,虽然节日未至,但各大商家都开始“摩拳擦掌”,打出各类优惠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家推出的各类促销优惠活动中,常常附带着许多“霸王条款”。消费者在购物时该如何识破并加以应对?在节日即将来临之际,记者就市场上常见的“霸王条款”咨询了西安交通大学法律系专家。

条款一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全场商品5折起”、“迎春节,让利酬宾”,记者在西安东大街沿街发现,虽然春节还未正式到来,但各大商家均早已提前打出了各类优惠信息,给春节市场提前预热。

节日消费图的就是实惠,相比正价商品,一些参加优惠促销活动的特价商品更受消费者欢迎。在东大街太平鸟服装店,醒目的“全场商品5折起”促销提示吸引了不少消费者进店选购。但是,购买了特价商品的消费者都被告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因为是特价商品卖得很快,同一款式和型号的商品很容易断货,所以就不能保证特价商品退换货。”该店售货员说,因为特价商品的特殊性,在顾客选购特价商品时,他们都会提醒顾客注意挑选,并告知商场规定概不退换。万达百货的售货员也表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一直是厂商和商家的规定,顾客买走的特价商品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能退的,只有在商品有质量问题时才能更换同款商品。

【消费提醒】“特价商品”也是商品,商家不能因为是促销优惠出售的特价商品就搞特殊对待。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以及《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关于“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的规定,这属于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条款二赠品不实行“三包”

除了打折优惠、满额降价的促销方式,买一赠一、买就送等购物送礼品也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而针对赠品的“三包”问题,不少商家明确表示,赠品不实行“三包”。

在南大街波涛眼镜店内,“买一送一再送精美礼品”的促销信息格外醒目,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目光。当记者询问赠品是否可以享受“三包”时,一名导购明确表示,只有正价购买的商品才实行“三包”,而赠品不实行“三包”。在小寨一家打着“购两件正价商品送围巾一条”的服装店内,导购介绍说,围巾是购买正价商品后商家免费赠送的礼品,并不是商品,所以不在“三包”范围内。

【消费提醒】赠品不属于商品、不可以享受“三包”服务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名义上消费者获得的是所谓的赠品,但实质上这种“赠品”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义务之后按照商家促销规则获得的另一个商品,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按照《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获得的赠品理所应当就应该享受法律规定的“三包”服务。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关于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条款三预付卡内金额概不退返

除了常规的优惠促销外,越来越多的商家推出了办理充值预付卡享受会员优惠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少商家在发行预付卡时就特别地作出了卡内金额不退返的硬性规定。对于此项条款,让不少中途不想继续使用的消费者直呼被坑。

市民李小姐介绍说,去年10月她在五路口某美甲店办理了一张会员卡,并在卡里充值了2000元的现金。今年1月时,她因嫌该店距离太远不想继续在此消费,提出想要取回会员卡里剩余的900余元余额,可是却遭到店方拒绝。“没想到居然钱一旦充进卡里就不能退返,这种规定真是绑架消费。”李小姐郁闷地说。

【消费提醒】店方做出预付卡内金额概不退返的规定,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是一种不合法律要求的霸王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付卡实际上是商家以预收款的方式与消费者达成的一种约定,消费者提前付款充值,商家在以后消费者意愿的时间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利决定何时消费、是否消费以及消费金额,若是商家不退回现金,则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消费者在办理各类预付卡时,要注意考察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要避免一次性投入过高金额,并保留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发生纠纷时及时向管理部门投诉。

条款四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一些商家的促销宣传单上都会有类似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店保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商家此项规定是否合乎法律要求?消费者和经营者又如何看待这项规定?记者随机对一些市民和经营者进行了采访。

“基本上都是先了解了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则后才决定是否消费,对于最终解释权来说,我觉得意义不大。”市民张女士说,这种情况很常见,自己已经习惯了,平时消费也很少注意。而对于何为最终解释权,不少市民均表示不清楚。骡马市一服装店售货员表示,最终解释权就是消费者对促销活动规则的一切解释都以店方为准。“之所以会有这一项规定是因为这已经成了行规。”

【消费提醒】商店为推出的促销优惠活动指定规则,属于合同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就与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违背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商家为自身寻找的一块“挡箭牌”,是在市场上的一种霸王条款。当消费者在购物时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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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敏菲]

标签:消费 节日 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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