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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增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等条款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近日市房管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了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提示性条款,提醒业主可多种途径自行交存房屋维修资金,同时告诫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不得强行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

原标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新增业主交存维修资金提示性条款

本报讯 近日市房管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了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提示性条款,提醒业主可多种途径自行交存房屋维修资金,同时告诫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不得强行代收业主的维修资金。

近期不断有业主在开发建设单位交房时,就维修资金交存形式进行咨询,同时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因维修资金交存形式产生纠纷时有发生,对维修资金安全带来隐患。为了规范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提高业主的风险防范意识,杜绝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业主房屋维修资金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房管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了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提示性条款,提示性条款对房屋维修资金交存主体、时点、方式和责任进行了明确,使业主在购房时,对维修资金交存程序有一个了解和掌握。同时也是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强行代收业主维修资金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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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安琪]

标签:商品房买卖 业主 维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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