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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遭遇冒牌“工作人员”怎么办


来源:陕西传媒网

去饭店吃饭,被“服务员”收了餐费,离开时却被告知钱根本没交到收银台;办理了健身卡,去健身才发现当时收款的“客户经理”是刚刚被商家解聘的临时工,缴纳的几千元钱不知所踪;买了金融机构人员上门销售的“理财”产品,去机构查询发现那个“业务员”根本查无此人……

原标题:遭遇冒牌“工作人员”怎么办

去饭店吃饭,被“服务员”收了餐费,离开时却被告知钱根本没交到收银台;办理了健身卡,去健身才发现当时收款的“客户经理”是刚刚被商家解聘的临时工,缴纳的几千元钱不知所踪;买了金融机构人员上门销售的“理财”产品,去机构查询发现那个“业务员”根本查无此人……

以假乱真的“工作人员”让我们疏于防范,屡屡受骗,蒙受财物损失。遇到这样的骗局,消费者该怎么办?消费场所的商家有没有责任?

A 健身房遭遇“李鬼”

李逵,李鬼,傻傻分不清楚。1月19日,西安网友“An-gela9735”发布一条微博并且@了官方微博“在西安”,称自己2013年6月24日在西安一家名叫未央华远君城的健身房办理了一张1300元的健身年卡。健身中心员工吕佳收取了现金,以健身房都不开发票为由没有开具正式发票给她。当时看到墙上吕佳的照片下写着会所主管就相信了对方的说辞。近日该会所要关门让她去退费,说当时办理的年卡是530元,现在只能退200多。客户主管吕佳已辞职,据说她经手的很多会员都遇到一样的问题。

健身房的卡费到底是1300还是530?“吕佳”是否真有其人?她在收取卡费时是不是健身房的员工?随后,记者走访了未央区华远君城小区内的华远君城健身会所,发现该会所已经整体转让给他人,据称将在今年3月左右重新开业。会所的大门上贴着两张通知,一张是会所转让通知:“2014年12月31日12点接地产通知,华远君城整体转让。2014年12月31日暂停营业,我们会通知所有会员予以合理退费。会员本人1月10日-1月25日持会员卡、身份证退费。”第二张通知则写明了具体的退费方式。华远君城健身会所的退费方式看起来似乎很合理,与微博发布的内容似乎难以呼应对照。记者联系场馆人员,对方表示不愿进一步说明情况。

B 假冒“服务员”频得手

岁末年初,骗子十分猖獗,这类牵扯“工作人员”身份的骗局类事件却是频频发生。之前有媒体报道,某餐馆发生了假服务员以餐馆的名义收取顾客餐费的事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客户资金自己炒股,炒股资金被套牢后“消失”。

此类事件中,顾客就是因为相信这些“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其代表的商家信誉才会被骗。案例中,这些“服务员”、“工作人员”穿着制服,和真正的服务人员一样出没在商家的经营场所,才让骗局的真实性鲜有人质疑,也就造成了消费者被骗的几率大增。“工作人员”的身份作为消费者来说是真假难辨,客户的损失却是实实在在。人常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那么,被骗之后引起的一系列纠纷,涉事的商家到底有没有责任?

C 冒牌“工作人员”骗局商家该赔吗?

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认为,在假服务员案例中,假服务员以饭店的名义收取了顾客的餐费。顾客只能再买一次单还是该饭店承担部分责任?首先需要分析债权纠纷中的合同问题。本案中,顾客因受到欺骗而向错误的对象履行了债务。在合同法中,债务履行并不因为错误而中止或者获得免除,所以顾客依然要向餐厅交钱履行债务。其次是债权纠纷中的侵权问题。餐饮业从业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要在一定限度内保障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餐厅未及时识别出诈骗人员,顾客因此受骗致使财产受到损失,但是餐厅不一定产生了侵权行为。因为餐厅的义务并不包括识别诈骗人员,其仅有提醒的义务;其次,因果关系也不成立,即使餐厅有提醒行为,顾客也未必不受骗。因此,餐厅并没有侵权,顾客理应再付一次餐费。

而在健身房案例中,如果职工“吕佳”当时收取的会员费1300元包含了健身会所约定的正当提成部分,并且商家知晓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健身房应该负全责。在本案中顾客“Angela9735”并没有开具发票,所以无法证明自己真实所付款项,健身房只能按照官方会费进行赔付。如果能找到员工“吕佳”并且有办法证明自己当时所付款项具体数目,那么多出来的部分应当由员工进行赔付。如果员工“吕佳”所收的1300元并非健身房所知的提成,那这种行为是虚报事实,虚报价格,属于诈骗犯罪,如果诈骗总金额超过5000元,顾客便可以到相关部门报案,于商家并无直接关系。

相同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顾客资金进行炒股,机构也没有责任进行赔付。

所以说,遇到类似的情况顾客一定要提高警惕,钱付了,发票一定要拿到手。作为商家,也需要加强防范,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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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敏菲]

标签:工作人员 遭遇 冒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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