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旅游乱象须先破行业垄断之困
2014年11月27日 11:05
来源:广州日报
作为我国旅游行业的首部法律:《旅游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旅游业发展正式上升到法治层面,特别是加速治理长期存在的旅游市场乱象。但是,在《旅游法》实施一年多后,旅游乱象虽一定程度得以遏制但仍层出不穷,西双版纳协会的垄断而出现旅游团的冲突,三亚出现的“天价宰客”、大理丽江的旅游购物返利以及香格里拉出现的强迫的“自费项目”等现象屡见报端。由此可见,《旅游法》的出台并未像业界认为的那样成为规范旅游市场、治理乱象的有力武器,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旅游行业的垄断性上以及未能从上至下全社会习惯于规范的旅游生活。
原标题:治旅游乱象须破行业垄断之困
作为我国旅游行业的首部法律:《旅游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旅游业发展正式上升到法治层面,特别是加速治理长期存在的旅游市场乱象。但是,在《旅游法》实施一年多后,旅游乱象虽一定程度得以遏制但仍层出不穷,西双版纳协会的垄断而出现旅游团的冲突,三亚出现的“天价宰客”、大理丽江的旅游购物返利以及香格里拉出现的强迫的“自费项目”等现象屡见报端。由此可见,《旅游法》的出台并未像业界认为的那样成为规范旅游市场、治理乱象的有力武器,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旅游行业的垄断性上以及未能从上至下全社会习惯于规范的旅游生活。
旅游业是一种开放性的行业,不论投资还是经营,都对社会全面开放,没有政策或者法律上的障碍。总体而言,旅游业的垄断性并不强,但在局部地区和部门仍然有垄断的痕迹,比如有些地区规定,旅行社组团前来旅游,必须交当地地接社,或者旅游团到本地区旅游,必须使用本地区的旅游车辆等等。表面上看,这种乱象可能只是体现为个别旅行社、导游、执法人员的言行不谨,而根子却仍在于当地旅游市场监管一直以来的松弛乃至纵容。换句话说,相关各方在当地已经形成了侵犯游客利益的“共谋机制”。因此,这些垄断表现的背后,归根结底还是在于深层的利益链条,这是治理旅游乱象的关键。
那么,如何彻底打破这种地方性的旅游利益“共谋机制”,还百姓一个公平公道安全旅游环境的同时,也为当地奠定更长远的旅游预期呢?首先,是当地政府和人民要在观念上有一个颠覆性的革命,城市或景区拥有独特的旅游资源,她不属于某个组织或者某个地方,是属于国家属于全民的,应让全民去享受旅游资源带来的成果与红利,不能把旅游资源作为私有营利的利益工具。其次,是自上而下完善的制度规范和科学的管理。旅游业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旅游业对当地经济的带动作用十分巨大,但是在不规范的市场里面,非正当利益的产生也是必然的。如果光靠相关部门的强制执法,对旅游业的发展将会很不利。尊纪守法才有真正的规范旅游生活,这样在法律之下的产业发展才会有活力。相关部门的联合调查整治可能产生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只能治标而不是治本,只有从上至下都自觉遵守法律政策法规,才能对旅游业的长远持续健康发展有利。第三,虽然地方保护问题在短时间内不能彻底扭转和改变,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遏制,一段时间内会转好,可是要得到真正根治,还需旅游本源的回归。身心放松,全心全意地感受自然之美、人文之美是旅游的乐趣,而牵涉太多与目的无关的、起阻碍作用的因素就背离了旅游的本质。旅行社或景区,作为生产旅游产品的商家就应该提供给游客安心、放心、舒心的旅游产品,不能本末倒置、舍本逐末。旅行社在招收客人时总是压低价格恶性竞争,景区餐馆天价宰客或是强迫游客消费,游客哪里会享受到旅游的乐趣呢?第四,从消费者方面来看,有需求就有市场,盲目追求低价消费的旅游观念也仍未来得及转变,在没有相关配套细则及回归正轨旅游观的支撑下,导致不少旅行社仍然大打擦边球,继续上演着步步挖坑的把戏。
如今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大众旅游已经普遍兴起。但还存在两个极端的消费观念,一是出境旅游仍然是追求身份地位的显示,在境外的旅游消费赶超日韩;二是部分旅游消费者消费不理性,在消费理念上存在侥幸和贪便宜的心理,总想选择低价团,而不顾旅游服务质量。最后, 旅游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综合性行业,面对旅游行业的通病和顽疾,想彻底畅通旅行之路并非法律一家之事,还需多方共同发力。以美国为例,《全美旅游政策法》规定,美国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旅行游览发展公司总裁、交通部长、内政部长、商务部长、国务卿、财政部长,甚至国防部长等人。由这些成员组成的全国旅游政策委员会来协调全国旅游业的发展,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法律问题,其力度和效力可想而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所所长 庄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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