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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男子存20万取不出来 与银行打4年官司无果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17年前的一张20万元“存单”,银行为何不给取款?银行会计收取钱后为何没有入账又倒手放款?到底是存款还是委托存贷?检察院和法院介入4年没有结果?本息共计50万元的巨款到底去了哪里?近几年,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渭南市59岁的农民宋天亮。

证据均不足,三开审委会难宣判

工商银行渭南分行一位主管宣传的干部王亚莉在得知记者来意后说:“我们没有得到批准不能接受媒体采访。”

但随后,该行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拿着临渭区法院第二次的判决书找到记者说,“上面说得很清楚”。

6月19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些办案人员和领导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位办案的庭长说,目前来看,宋天亮存款的证据不足,因为,“解款单”并不是存款单;第二,银行认为的委托存贷款的证据也不足,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多次强调和规定,委托存贷款必须要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单位的三方协议,目前来看这些都没有,所以认为委托存贷款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一位负责人说,在中院,一般1000个案件都难开一次审委会。对于这个案件,目前法院已经开了三次审委会,确实很难定性。加之调解花费了大量时间,所以迟迟没有判决。

审理该案的一位法官证实,“通过法院调解,银行开始都愿意拿出20万元的本金了结此案,但是第二天又变卦了,只愿意给十几万元”。

对于此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观点。

四名西北政法大学的教授、专家都认为,“解款单”不属于存款单,都支持银行的观点。而六七名渭南市人大代表和人大法工委领导却支持宋天亮,认为既然在“解款单”上注明是“宋天亮存款”,就应该给人家兑付本金和利息。

而渭南市工商银行一位不愿具名者说,当年宋天亮在银行的存款很多,应该知道“解款单”和“存款单”的区别。

在采访中,渭南市一位法律工作者这样认为,“老百姓可能不认识什么是‘存款单’,什么是‘解款单’,但是银行是这方面的专家,不要说在‘解款单’上注明是‘存款’,就是银行在一张白纸上注明是存款,然后盖上银行公章,也应当视为存款”。

渭南市另外一名银行工作人员透露,当年一些银行的科室私自收取存款,然后没有经过银行就向外放贷,个别经办人员和科室从中收取好处费的事件经常发生,此案件就疑似上述现象。

渭南中院:必要时请示最高法院

在采访中记者还获悉,银行曾经给法院出示了一份陈立典的音像证据,这份由工商银行渭南分行以及公证处人员取得的证据显示,陈立典自称他是通过银行从宋天亮处贷的款,此款和银行没有关系。而且他称宋天亮也知道此事。

记者也曾想采访陈立典,但被告知陈立典已经死亡。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285号《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委托存贷款必须要有委托方、受托方和借款单位的三方协议。

协议内容要有委托借贷款利率的选择、委托贷款的对象、期限、用途、金额必须是委托方指定。对此还规定,银行当时作为受托方,必须是以服务和收取服务费为目的的。

目前来看,银行并没有收取手续费也没有三方委托协议。即使认定为委托放贷款,那么,当年的银行工作人员因为没有将钱入账而且又给银行造成了手续费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涉嫌职务犯罪?如果是存款,银行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更是构成严重犯罪。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建国认为,事件中的银行会计王淑媛利用工作便利为亲友办理银行体外存贷款,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但不构成犯罪。

对于这起案件,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必要的时候将通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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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渭南 官司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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